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
财行〔2022〕354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为提高预算完整性,加快转移支付支出进度,根据《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<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〔2019〕98号)规定,现提前下达你厅(局)2023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(详见附件),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,按程序拨付使用。上述资金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20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”,所属转移支付项目名称“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”,转移支付项目代码“10000019Z195110010017”。 请你厅(局)按照《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0〕409号)、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工作的补充通知》(财预〔2013〕347号)要求,做好预算编制、指标安排、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。同时,按照财行〔2019〕98号文件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工作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省级食品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,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市场监管总局、药监局,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。市场监管总局、药监局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备案。
附件:2023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提前下达情况表
财 政 部
2022年10月2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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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4年03月28日